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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名單
錦衣之下
活動日期:
1/24-2/14
活動內容:
鎖定緯來戲劇台
《錦衣之下》
播出時段,拍照蒐集三個不同造型的陸大人(任嘉倫 飾演),須包含緯來戲劇台LOGO,上傳至緯來戲劇台LINE聊天室並填寫表單,就有機會參加抽獎!
加入緯來戲劇台LINE好友 @VL43
活動贈品:
新春紅包5000元
5名
錦衣之下 原著小說
10名
全聯電子禮券500元
20名
感謝贊助
緯來電視網贈獎辦法:
本活動由緯來電視網有限公司(下稱「主辦單位」)發起並執行,參加者參與本活動即代表願意遵守及同意本活動之各項規定辦法:
活動日期:1/24-2/14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正、暫停、終止或解釋本活動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更換活動、提前終止或延長活動時間之最終決定權等事項)之最終權利。
參加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正確,如因參加者之資料不實或填不正確或不完整或無法辨識等問題導致無法兌獎者,視同參加者自願放棄兌獎資格,獎項將不另行補發,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本活動參加者及或中獎者亦不得異議。
若參加者逾期兌獎,視同其自行放棄兌獎資格,中獎者及參加者不得異議。如已領取獎項者,須立即返還,如已使用應予賠償,主辦單位保留所有法律上之權利。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且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主辦單位有權檢視各活動參加者之參與行為及兌獎情形是否涉嫌不法或有違常理之異常狀況,例:人為操作蓄意偽造、詐欺或以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方式意圖進行不實或虛偽活動參與行為、或不正確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或有違反活動規範之行為。一經主辦單位察覺得立即取消參加者之參賽、抽獎及得獎資格,並得追回獎品。參加者應自負因違反相關規定所產生之一切法律責任,並應就主辦單位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侵權損害賠償、商譽損失、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本活動將以簡單隨機抽獎之方式進行,每人之中獎機會均等且僅有一次中獎機會,如參加者於中獎後再次中獎,主辦單位有權重新抽取得獎者,參加者同意僅領取本活動第一次中獎之獎項。
參加者如兌換本活動實體獎項,其獎品規格及樣式以實物為準,且不得要求折抵現金、退換、轉售或折換其他物品,如遇缺貨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提供時,主辦單位有權以其他等值商品替代更換活動獎品。
所有參加本活動者於提供或填寫個人資料後,視為同意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於本活動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暨利用其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承諾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
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 NT$1,000(含)者,應列入中獎者年度綜合所得,中獎者需繳交身分證影本供主辦單位代為申報使用;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 NT$20,000 (含)者,主辦單位須代中獎者扣繳10%之稅金,若中獎者位於指定期限內配合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或扣繳稅款,則視為放棄領獎。如依其他法令規定另須代扣繳其他稅費者,亦於扣除相關金額後,始為實際發放金額。若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額,即視為喪失中獎資格。參加本活動者而須支付任何稅捐皆為中獎者之義務,概與主辦單位無關。前述稅捐法規如有更新或變動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本活動僅限設籍於中華民國地區(含台澎金馬)之國民參加,非設籍於中華民國國境內之國人視為無效登錄資料,獎品寄送地址亦僅限中華民國地區(含台澎金馬),海外地區恕無法配送,主辦單位得取消其中獎資格。
本活動係為成年人而設,若您同意未成年子女參加本活動,您需陪伴輔導未成年子女閱讀、瞭解抽獎活動辦法及注意事項、抽獎活動個資告知事項等相關規定,您及未成年子女並同意接受本活動相關規定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
中獎者若為未成年人,須獲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及代為領取,且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無國民身分證者,須提供戶籍謄本影本(須為3個月內核發之版本)與另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提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之證明文件(需簽名或蓋印)。
未依上述說明辦理領獎手續者(例如:資料錯誤或不全等),視同放棄中獎資格。除上述注意事項外,本活動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或有任何變更或修改,則依活動網站公告為主,不再另行通知。主辦單位保留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並保有最終釋義權。
所有獎項將於2/21前公佈於活動網頁。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下告知事項請台端詳閱:
告知事項: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主辦單位)。
蒐集之目的:辦理本次消費者活動及作為後續相關程序之聯繫與再行銷使用。
個人資料之類別:可辨識參加者之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出生年月日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個人資料利用自本活動起始日起,至蒐集之目的消失時止。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主辦單位營運範圍,並限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等地區利用,且不會移轉至其他境外地區利用。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由主辦單位之業務承辦人員於辦理本活動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依通常作業所必要之方式利用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台端得於主辦單位上班時間,以電話或網頁 (http://www.videoland.com.tw/5ad.asp) 聯絡並提出申請,以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註:參加者申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時,主辦單位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除【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之告知事項第二點所列之目的,本活動所獲得之個人資訊不會移作其他任何使用。
台端了解參與本活動即視為台端已瞭解以上之活動告知事項,並已清楚瞭解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於上述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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